11月1日起在厦港澳台籍职工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2015-11-26    来自:厦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记者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微信获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我市有缴交社会保险的台港澳籍职工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该政策试行两年。

  之前,由于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2006年《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界定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因而我市台港澳籍职工一直未被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体系。厦门是一个沿海开放城市,近年来,在我市工作的台港澳籍职工逐年增加,他们在本市置业安家,希望加入住房公积金保障体系、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待遇的愿望日益迫切。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吸引台港澳人才来厦工作创业中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保障作用,经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和报市政府研究通过,在我市缴交社会保险的台港澳籍职工,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台港澳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与我市一般缴存职工执行相同的公积金使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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