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联合发文 物业服务费按月缴交

2019-07-09    来自:厦门晚报

  近日,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住建厅联合发出《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模式、物业服务收费计价单位、各地如何合理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已竣工未出售或者已出售未交付物业的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服务内容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除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依法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已竣工未出售或已出售未交付 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收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收取,业主自愿按季度或按年收取的除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服务费暂按房屋买卖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按登记的建筑面积结算,多退少补。已竣工未出售或者已出售未交付物业的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达到交付条件物业的,自出售人送达交付物业通知之日起全额承担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等事项并可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公示服务标准等有关事项

  可通过电子信息方式告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物业买受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物业服务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标准和质量、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

  新修订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今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对于催缴、公告后仍不缴纳物业费的,物业公司可以提起诉讼。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将被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不过新修订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同时也规定,物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等在小区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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