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抵押房,中介该不该担责?法院这样判决…

2019-08-26    来自:海西晨报

  辛苦攒钱买房,却发现房子被户主二次抵押无法过户,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也无法全部追回。购房者连先生非常郁闷:通过中介买的房,这事中介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连先生与房产中介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付完购房款却无法过户

  2015年9月,连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和柯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以18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嘉禾路的一套房产。双方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连先生应支付购房定金15万元,且于2015年9月18日前一次性向柯某支付购房款189万元(含定金,该款项需扣除银行剩余贷款)。

  协议签订后,连先生陆续支付给柯某110多万元的购房款,并于2015年9月3日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1.5万元。同年11月,就在连先生准备去办过户手续时,却发现该房产已于2015年7月就被二次抵押给了胡某,抵押金额为140万元。

  该房产的抵押时间先于双方房产协议的签订。因该房屋尚在抵押状态中,致连先生无法顺利过户,连先生将柯某起诉到法院。湖里法院解除了双方的房产买卖协议,并要求柯某退还连先生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但至今,仅购房款部分,柯某仍有70多万元无法归还。

  要求房产中介赔偿损失

  连先生认为,在协议签订前,房产中介公司本应查清该套房子是否已被抵押给案外人,其未尽责导致自己产生重大经济损失。中介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应为其损失承担三成责任,即赔偿21万多元。

  对于连先生的诉求,中介则认为,柯某在提供的房产证他项权利上,并没有注明二次抵押的情况,且土地房屋权证上无法看出该案涉房产存在二次抵押的情况,业主也仅告知该房产只存在银行抵押情况。事发后,中介已退还了连先生支付的中介费,虽然连先生支付给柯某的全部款项仍有部分没有追回,但中介公司认为其已履行了居间合同的义务。

  法院认定中介未尽义务

  近日,湖里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完全具备要求交易对方配合查询交易房产相关信息的能力,但其未履行该调查核实义务,未将二次抵押登记情况告知连先生,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其进行交易,最终导致交易房产因存在抵押权而无法办理转移登记。对于连先生的损失,中介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酌定房产中介公司应承担柯某未返还连某购房款20%的赔偿责任。柯某未返还购房款为700203元,故中介公司应赔偿连某损失140040.6元。

  法官提醒,购房者在购房时,对于房屋状况一定要重点确认,谨慎选择,同时仔细看清购房合同,避免“房财两空”。

  本案中,连某在案涉房产交易过程中作为买受人,其本身也对房产交易相关信息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其未尽该义务,同样也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购房者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将抵押房的情况增加到违约条款中,作为出卖人违约时索赔的依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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