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出台规定:教师在厦无住房 可申请公租房

2017-02-22    来自:厦门晚报

  符合条件的厦门教职工将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昨天,市教育局发布《厦门市教育系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相关规定。

  《细则》指出,四类符合条件的对象可申请公共租赁房:1.本市公办中小学(含中职学校)在岗教职工或即将到岗教职工;2.市直属民办中小学在岗教职工;3.接受政府分级管理,被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定为一级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岗教职工;4.经厦门市教育局认定的其他优质民办中小学(含国际学校)教职工。

  这些申请对象首先要满足如下条件:1.在厦无住房;2.持有教师资格证;3.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校园招聘但尚未到岗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及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高校优秀毕业生;4.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师招录考试录取但尚未到岗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5.公办学校申请职工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在厦缴交社保 (经市教育局人事处批准外聘的专家除外);6.民办学校申请职工应当在本校工作3年以上(含3年)且签订合法劳动合同,合同年限剩余1年以上(含1年),在厦缴交社保3年以上(含3年)。

  据悉,根据安居公司发布的每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信息,市教育局办公系统将公布房源信息。房源信息包括坐落、数量、户型、面积、租赁对象、租金标准、租金优惠等内容。各区教育局、各直属校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对于每批次房源进行需求申报,分别申报第一需求和第二需求。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表;(2)申请人无房证明,若已婚则需提供夫妻双方无房证明;(3)聘用合同复印件;(4)教师资格证复印件;(5)该批次租赁方案要求的其他材料。

  【答疑】

  如何分配与配租?

  安居公司下达每批次房源后,市教育局负责将房源分配到各区教育局及各直属校,分配到的房源只能作为单位集体宿舍使用,岛外单位教职工不得申请岛内房源。

  采取按比例方式分配,对于该批次每一项目每种房型,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第一需求及第二需求申请人数量而定,如果各单位填报第一房源需求意向总量大于批次房源数量,则各单位房源租赁数量=各单位房源需求申请数÷各单位的需求申请总数×该批次总房源数;如各单位填报第一房源需求意向总量小于批次房源数量,则可根据各单位第一需求意向全数分配后,将该批次剩余房源按第二需求意向的比例分配,且应遵循申请各单位房源租赁总数不高于该单位房源需求总数的原则。

  每间居住人数根据房屋家具配置情况进行分配,博士以上(含博士)学历或经市教育局人事处批准外聘的专家若申请岛外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一人配租一间。对于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教师和符合“申请条件”第三点的教师应优先保障。

  配租可采用随机分配法或积分分配法,采用何种方式需经学校教代会商议决定。

  随机分配法:采用一个号码对应一个租赁指标的摇号方式,随机摇号确定配租对象,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写入各自实施细则。

  积分分配法:各单位可根据申请人的工龄、职称等制定积分细则,对所有申请人进行打分排序,根据分数从高到低分配房源。积分细则需经学校教代会商议决定,并写入各自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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