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2018修订版)实施,市建设局详细解读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更便民更宜居。新修订的《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于9月26日印发实施,而旧的指导意见已于今年3月27日到期。
市建设局今天上午详细解读新修订的指导意见,指出其旨在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
据介绍,指导意见由市建设局、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
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满足消防安全等条件要求 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指导意见要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疏散等要求。可以按梯号(幢)为单位进行,按照《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
据介绍,2015年3月修订的指导意见是“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即可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数3年来达400多梯,有效改善了我市众多高层住户的出行需求。所以,此次新修订的指导意见继续坚持“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即可申请增设电梯做法。
具体来说就是,经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是指本梯垂直投影涉及的独立产权建筑,包括车位、商业等)占该梯号(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这样情形不能装无法满足现行日照标准 建筑间距消防等不达标指导意见明确有两种情形之一的既有住宅不得申请增设电梯:一是增设电梯前,周边建筑物已有日照时间满足厦门市现行日照标准,但增设电梯后,其日照时间无法满足厦门市现行日照标准的;二是增设电梯前,周边建筑物已有日照时间在厦门市现行日照标准之下,增设电梯后,对其日照造成恶化影响的。
按照规定,增设电梯后的既有住宅与周边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南北向最小12米、其他朝向最小10米的要求;与周边文、教、卫及养老院的主导功能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南北向最小13.2米、其他朝向最小11米的要求;与周边其余类型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另外,增设电梯出入通道应利用原有楼梯平台或公共走道等公共交通空间,也需满足一些具体条件。
谁是实施主体同意增设电梯所有业主 也可委托物业等单位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也可书面委托住宅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设计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
如何筹集资金业主协商共同出资 或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二)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三)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四)已售公房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房屋维修金;(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指导意见要求,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自行协商出资比例。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公布的位置应包括公示栏、一楼防盗门上(外侧)、小区出入口等。
指导意见明确,除商品房外,按照本意见及厦建房〔2015〕14号文件规定增设电梯的,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给予资金补贴。停靠六个楼层的财政补贴22万元,每增减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减补贴0.5万元人民币。
增设电梯须公示实施方案应征求业主意见公示位置明确不少于三处目前,我市增设电梯存在的主要矛盾及纠纷为增设电梯后带来的利益失衡,使得高低层住户之间存在意见分歧。一般高层住户对增设电梯需求迫切,而低层住户没有增设电梯的需求且其住宅通风、采光、通行等可能受一定程度的影响,造成低层住户反对增设电梯。
指导意见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实施主体应当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进行公证。
实施主体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公示期1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幢)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方案等。公示的位置应当包括公示栏、一楼防盗门上(外侧)、小区出入口等。同时,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公证处对上述证明材料、方案等公示内容进行公证,以及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
意见有分歧怎么办根据征求意见分类处理强化街镇矛盾调处职责第一,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增设电梯的,由实施主体按照要求委托公证,以及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
第二,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的,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无异议情况说明。
第三,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的,异议方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调解请求。调解后业主间达成一致意见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调解无异议情况说明;调解后业主间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调解异议情况说明。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启动调解工作,3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解情况说明。
若增设电梯方案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且经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解后,该梯号(幢)少数业主(不到三分之一)或小区内部分业主仍有异议的,应当予以通过审查。
一二楼层住户可获相应补偿指导意见还提出,增设电梯应给予利益受损业主适当补偿,补偿金额从筹集资金中支出,由业主之间协商。原则上,第一层每户补偿金额不宜超过增设电梯总工程费用除以本梯总户数的数值,第二层每户补偿金额为第一层补偿金额的一半。比如,一栋6层12户的既有建筑,加装电梯需要60万元,那么工程费用除以总户数是5万元,意味着一层补偿的费用不宜超过5万元,二层费用不宜超过2.5万元。
咨询请来电:0592-5534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