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3月1日起厦门将征收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

2018-02-02    来自:厦门地税局

       本网获悉:1月31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公告,要求自然人在厦门市范围内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收的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自然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下为公告原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对自然人出租房产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在厦门市范围内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出租或转租房产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自然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房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产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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