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直管非住宅公房不得转租私改用途 新规1日起执行

2015-12-07    来自:厦门日报

  《厦门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管理规定》12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根据规定,今后,厦门直管非住宅公房不得再转租或私改用途。

  根据规定,租赁期间,转租、转借、擅自改建直管非住宅公房等行为,都可能被收回房屋,并可要求赔偿损失。若在租赁期间需改变合同约定用途的,承租人应提交申请,经公房管理单位书面同意后再按新的用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此外,厦门市国土房产局还将借鉴与运用信用评级等先进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直管非住宅管理制度体系。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没有重新与公房管理单位建立租赁关系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离、归还房屋。逾期不归还房屋的,将被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承租直管非住宅公房资格,并依据相关法律予以追责,公房管理单位有权追收其占用期间的租金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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