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近日印发实施的《厦门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以增进社会公众对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了解,促进设施农业用地依法依规使用。
新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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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新规明确规范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要求、备案流程与相关要求,将进一步规范设施管理,促进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
原政策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原国土房产分局和原区农业局两局进行备案,现改为由镇政府(街道办)备案。
本办法还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考虑到设施农业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特点,有别于其他建设项目,因此本办法明确,设施农业包括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本办法还放开了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同时也能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考虑到兴建设施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本办法规定“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本办法对用地差别化政策更加合理,规定“辅助设施用地属于作物种植(含各类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和水产养殖的,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属于畜禽养殖的,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
从节约资源、集约经营出发,本办法还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在实施中,建多层养殖设施要注意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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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设施农业用地的概念是什么,可以具体介绍下吗?
市资源规划局二级巡视员代敏: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具体包括用于作物(含食用菌)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钢结构智能温室、温控大棚、混凝土结构、彩钢板结构库房(大棚)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具体包括为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栽培)生产服务的管理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有机物废料处置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清洗预冷、分拣包装、保鲜存储、毛茶制作等初加工设施用地。
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具体包括畜禽舍、畜禽活动场所和隔离舍(带)、养殖池、养殖车间和消毒、农业智能操控设施、尾水处置、进排水渠道、配电设施、场内通道、阳光大棚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具体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管理房、疫病防治、检验检疫监测、有机物(有机肥)处置、粪污资源化利用、尾水处置、生物安全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相关联的饲料加工与存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装猪台、围墙等设施用地。
问题二: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有哪些负面清单?
市农业农村局二级巡视员陈世真:
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或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不得改变农业性质和农业用途,禁止改建扩建用于商品住宅、私家庄园、别墅,或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非农用途。
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问题三:设施农业用地在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市资源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处处长蔡国耀:
占用耕地部分:设施农业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确实需要也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生产、地面下挖覆土种植、采用种植架、在耕地上架空及不移除表土层的非永久性铺面等方式生产的,均视为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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